通过违纪实例的处理看“党纪严于国法”
发布日期:2017-05-17 浏览次数:7696 发布人:尊龙官网中国官网入口
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,“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,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,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”。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《决定》形式明确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,体现了以更高的标准要求党员、以更严的措施管理干部、以铁的纪律约束干部。从而表明了从严治党、依规治党的坚强决心。
然而,如何理解贯彻和落实“党纪严于国法”的要求,一些基层纪委存在着模糊认识。对此,各级纪委要在澄清模糊认识的基础上,在工作实践中将“党纪严于国法”的要求落实在对党员干部的实际约束力上,努力维护纪律威严。
有悖“党纪严于国法”的三种模糊认识
免予刑事处罚,党纪是否还要处分?
某区某街道的“两新组织”党支部书记犯寻衅滋事罪,因系自首,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。但在党纪处分中,街道及其本人在是否进行党纪处分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:法院都不追究了,党纪要不要处分?如果要按党纪处分,是否应以党纪轻处分处理?
出现这种模糊认识的原因就在于:把党纪与国法混为一谈。
一方面,一些党员干部对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认识不足,将个人等同于普通群众,对党规党纪毫无戒惧;另一方面,一些党组织错误地把党纪与国法并列看待,认为对党员、干部和老百姓用法律这同一标准要求理所应当,结果造成以国法代替党纪,将党纪的底线退至法律的红线。
该区纪委多次与当事人所在街道沟通联系,鲜明指出:宪法规定了党的执政地位,党员便成为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,与之相适应,对这一政治群体就有更高要求。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,不能仅仅以红线来要求自己,不仅要守国法,还要守党纪。该党员虽被免予刑罚,但其身为党支部书记,非但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,反而伙同多人寻衅滋事,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。
最终,该区纪委纠正了街道的错误认识,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给予该党支部书记开除党籍处分。
认定不予起诉,党纪、政纪是否还要处分?
某区某局某科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公司好处,金额数千元。检察院因其犯罪情节轻微,认罪态度好,积极退赃,且系初犯,不予起诉。
不予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是否要进行党纪、政纪处理?围绕这一案件,该区纪委多次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该科员所在单位商讨,最终明确:该科员虽被检察院认定不予起诉,但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