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正确定性“小金库”
发布日期:2013-01-15 浏览次数:10081 发布人:尊龙官网中国官网入口
基本案情
2011年8月,某市纪委在一次财经纪律检查中查实:该市A镇财政所将镇政府2010年出租公有门面房收入48万元,记入镇预算内经费账的“应付款”科目中,并等额列支镇政府2010年公务消费48万元。该市B镇财政所,将镇土管部门收取的农民违规建房清理费116万元,未列入财政所账内核算,由镇长指示财政所单独设账核算,用于发放镇政府干部加班补贴。截止到案发,已经发放100万元,结余16万元,未发现该资金被贪污、挪用、私分等情况。
评析意见
笔者认为A、B镇财政所的行为均不可定性为“小金库”。
“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”等类似性质的问题能否定性为“小金库”?中央纪委、监察部、财政部、审计署四部门印发的《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“小金库”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》将“小金库”原则规定为:“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(含有价)及其形成的资产。”据此,只要是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、核算,就不能认定为“小金库”,只能按违反财政、财务、会计法律、法规、制度进行处理、处罚。也就是说,认定是否属于“小金库”,关键要看是否违反规定,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。从现实情况看,许多财政违规行为,其性质类似于“小金库”。如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;超范围、超标准发放奖金、津贴;公款旅游;请客、送礼等。但只要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、核算,就不能认定为“小金库”。因此, A镇财政所的行为不能认定为“小金库”,只能按违反财政、财务、会计法律、法规、制度定性处理、处罚。
那B镇财政所的上述行为显然不在国家规定的账簿内登记、核算,为什么不能认定为“小金库”呢?这就要看行为是违反党政纪律还是违反法律规定,根据有关行为应承担的不同责任,把“小金库”和“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”区别开来。如果行为人行为符合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