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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贯彻执行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实施办法

发布日期:2013-01-15 浏览次数:10855 发布人:尊龙官网中国官网入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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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第一条  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(中办发〔2010〕16号),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:


  (一)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(含县处级副职,下同)的干部;


    (二)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;


    (三)省属国有独资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市、县(市、区)属国有独资企业、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。


    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、但尚未办理退(离)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适用本办法。乡镇、街道和市直、县(市、区)直机关正副乡科级领导干部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
    第三条  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、从业等事项:


    (一)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;


    (二)本人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情况;


    (三)本人因私出国(境)的情况;


    (四)子女与外国人、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;


    (五)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;


    (六)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的情况;


    (七)配偶、子女从业情况,包括配偶、子女在国(境)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;


    (八)配偶、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。


    第四条  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、房产、投资等事项:


    (一)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、津贴、补贴等;


    (二)本人从事讲学、写作、咨询、审稿、书画等劳务所得;


    (三)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;


    (四)本人、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