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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》

发布日期:2013-01-14 浏览次数:9867 发布人:尊龙官网中国官网入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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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》

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    2010-7-22 阅读:713次

 

 

    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
 

   《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》已经2010年6月18日监察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审议通过。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 

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监察部部长:马馼 
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:尹蔚民 
     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0年7月8日
 

    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,规范工程建设秩序,惩处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,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、廉洁、高效运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和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 

    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。 

    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,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、命令,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向相关部门、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、授意、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,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、执法活动的行为。 

    第四条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,有下列情形之一,索贿受贿、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,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: 
    (一)要求有关部门允许未经审批、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; 
    (二)要求建设单位对未经审批、核准或者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的; 
    (三)要求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违反产业政策、发展规划、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工程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