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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纪】如何区分亲属间正常馈赠与贿赂

发布日期:2020-01-03 浏览次数:18009 发布人:集团纪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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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典型案例】

刘某,中共党员,A市原住建局党组书记、局长,曾任A市B县城建局局长,县委常委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等职。2008年至2015年间,刘某先后利用担任B县城建局局长,县委常委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、A市住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,多次为其弟弟刘甲挂靠资质承揽工程项目、违规办理企业资质等事项提供帮助。其间,借刘某家庭购房、购车、孩子出国留学之机,刘甲先后以兄弟互相帮衬为由送给刘某人民币共计120万元。

另查明,刘某还收受其他人所送房产、现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00余万元。

【分歧意见】

本案中,对于刘某收受其弟弟刘甲所送钱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,存在两种不同意见。

第一种意见认为:刘甲是刘某的亲弟弟,双方关系特殊,近亲属之间的财物馈赠不宜认定为收受礼品礼金,更不宜认定为受贿。刘某利用职权帮助弟弟承揽工程、办理资质的行为可视情况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违反工作纪律。

第二种意见认为:刘某利用职务便利,为其弟弟谋取不正当利益,收受其弟弟所送120万元,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,应当认定为受贿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。

一、是否存在权钱交易是馈赠与贿赂的本质区别

正常的馈赠行为是亲友之间以感情交流为基础的财物赠予,与接受财物方的职务身份无关,也不存在“收买”的动机;以馈赠为名给予对方财物,请托对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,意图以财物换取对方的职务行为,则是“包装”后的贿赂行为。因此,是否具有权钱交易性质是馈赠与贿赂的本质区别。

根据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区分贿赂与馈赠,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、综合判断:(1)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,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;(2)往来财物的价值;(3)财物往来的缘由、时机和方式,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;(4)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。

本案中,刘某与刘甲虽然存在亲属关系,但其收受刘甲所送钱款的行为已超出亲属间正常馈赠的界限,具有权钱交易性质。

二、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

首先,从财物往来的背景及财物价值看,作为亲属间的馈赠或人情往来,往往发生在逢